会员管理方法

 日期:2018-3-20 16:48:49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和财政部民发(2003)95号],以及《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本会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员及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四条 单位会员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1、本省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本省内市造价协会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3、与工程造价行业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高等院校、工程造价软件和信息服务等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1、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合同员;

2、与工程造价业务相关的专家、学者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协会决议的表决权;

2、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协会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向协会反映情况;

5、按规定为协会提供信息和有关资料;

6、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章 会籍管理

 

第八条 入会程序

1、提交《会员申请表》;

2、经协会秘书处审查通过,缴纳会费;  

3、对单位会员颁发单位会员证书,对个人会员发放个人会员卡。

第九条 会员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变更的,应及时以函(电)告本协会,本协会将于收到之日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且限期内仍未补交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行规行约的会员,本协会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提醒、质询、批评、记入诚信档案,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或被本协会取消资格的,在本协会网站上公示。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三条 本协会为单位会员提供的服务

1、赠送协会标准及相关资料;

2、免费提供在本协会网站上的宣传;

3、免费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评优选先、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奖评选、优秀论文奖评选、诚信评定等活动;

4、优先、优惠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研讨会及国内外的交流等活动。

第十四条 本协会为个人会员提供的服务

1、免费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奖评比、优秀论文评选、优秀个人会员评选等活动;

2、优先、优惠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研讨会及国内外的交流等活动。

 

第五章 会费

 

第十五条 会费标准

1、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会员年费标准:按年营业收入的5‰交纳,最高不超过10000元,最低不低于2000元;

2、其他企事业单位会员年会费标准:2000元;

3、个人会员年会费标准:10~100元;

4、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费交纳时间

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应于每年的第二季度向协会秘书处一次性趸交。

第十七条 会费减免

1、会员遇特殊情况,按标准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提出减免会费申请,报本协会秘书处批准后执行;

2、免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纳入财政预算事业单位及高等学校的单位会员会费。

第十八条 会费管理

1、本协会收取的会费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查;

2、按照规定为会员出具有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民政部、财政部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会员代表大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补充制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于2014年5月21日经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2014年6月1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