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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黑价协,英译名:Heilongjia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st Manage Association,缩写为HCECM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工程造价领域的资深专家、学者自愿组成代表黑龙江省工程造价行业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为政府、行业和会员提供服务;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工程造价行业和会员的建议和诉求;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行为,引导会员遵守职业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在推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持续发展中充分发挥黑价协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党建领导机关省直机关工委、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业务依托单位是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

第六条  本团体办公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康顺街 1号 网址:http://www.hljzjxh.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开展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政策、理论研究,发布团体标准,探讨行业改革与发展并协助相关政府部门制定、编制改革政策措施、行业发展规划;

(三)组织开展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调查和研究,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建议和意见;

(四)组织开展政府部门制定的与工程造价咨询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征集;

(五)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人员管理,组织开展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的注册及继续教育工作和专业人员职业能力、执业行为管理;

(六)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体系,制定行规行约、标准、规范、规程,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建设标准化业务流程,协助相关政府部门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协助政府部门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七)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行业分析、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及报告、发布同行业信息及价格指数;

(八)组织和开展造价领域的数字化和信息化研究;

(九)组织出版工程造价咨询专业书籍和业务资料,主办协会网站和公众平台,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一)组织、开展省内外造价行业学术活动和交流合作,推广行业先进技术和经验;

(十二)提供行业内法律咨询协调化解行业主体矛盾、纠纷;

(十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意见、建议,并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十四)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购买服务;

(十五)承担业务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或其他组织委托的符合协会宗旨,有益于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系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工程造价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会员申请表》;

  (二)经协会理事会审查批准;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按规定向协会反映情况;

     (六)按规定为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行规行约行为的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程造价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秘书处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各部门、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工作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 经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黑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922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