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539)(以下简称《脱钩总体方案》)精神和《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50)要求,现就做好第二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安排

  2016930日前,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参加第二批试点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完成摸底调查,逐个制定脱钩实施方案。填报《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并送交民政部核准。协会商会的脱钩实施方案要体现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和分工,要有时间表、路线图,要全面涵盖五分离五规范的内容。

  2017228日前,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经核准脱钩实施方案所涉及脱钩事项形成具体方案,其中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事项,要按管理权限和职能报批。各个脱钩事项都要形成有关部门的审核文件,并统一报送民政部,由民政部按程序报联合工作组批复。各业务主管单位收到民政部的核准通知后,要抓早抓好,与相关部门及早对接,及时推进资产清查、党建分离、外事分离等脱钩具体事项。

  2017730日前,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批复要求,完成第二批脱钩试点工作任务,并将第二批脱钩试点工作总结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单位完成情况表》(附件2)送交民政部。脱钩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法人登记事项、章程、负责人等发生变动的,应到民政部办理各项变更登记、核准或备案手续。

  2017830日前,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办公室组织对第二批试点成效进行评估。

  二、试点工作任务

  按照《脱钩总体方案》及有关配套文件要求,脱钩试点重点围绕五分离、五规范展开: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各业务主管单位在推进脱钩试点工作任务落实过程中,要形成下列审核文件:

  ()机构分离

  1.涉及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的,以及分离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合署办公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出文;

  2.涉及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代管事业单位分离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出文。其中,国资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方案,报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达成一致后,由国资委按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

  ()职能分离

  涉及行政职能分离和转移职能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出文。

  ()资产财务分离

  1.所有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均涉及资产清查,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清查出文,报财政部、国管局,并抄送民政部。

  2.涉及行政办公用房清理腾退及过渡期使用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报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审核出文。

  ()人员管理分离

  涉及行业协会商会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出文,需报有关部门批复的,由有关部门批复。

  ()党建、外事等分离

  1.所有行业协会商会都要制定党建分离方案,由业务主管单位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审核出文。

  2.所有行业协会商会都要制定外事分离方案,由行业协会商会住所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外办审核出文。

  3.涉及期刊主管主办单位变更的,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核出文。

  三、工作要求

  ()提高思想认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任务。各部门、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认识脱钩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扎扎实实做好脱钩试点各项工作,确保第二批脱钩试点按时保质完成。

  ()强化主体责任。各业务主管单位作为脱钩试点工作责任主体,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项脱钩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层层分解和落实工作责任。党建、机构编制、国有资产管理、外事管理以及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指导、积极配合,将相关配套政策落到实处,对于现有政策不明确的事项,要及时予以研究解决。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要履行好联合工作组办公室职责,认真梳理试点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密切关注、跟踪试点开展情况,及时指导和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营造良好环境。各有关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向社会宣传说明脱钩改革目的、意义、进展、效果以及相关政策,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树立正面典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脱钩改革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社会氛围和工作环境。